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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1-03-12 14:35   来源: 区政府办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政策解读

现对《铁东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为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9〕25号)文件要求,制定了《铁东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二、目的意义 

  制定《铁东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主要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9〕25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本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或机构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 

  四、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统一文号发布。 

  五、规范性文件在生效前应当向社会公布。 

  六、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七、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制定机关应自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八、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九、区司法局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的备案审查工作。 

  十、对备案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十一、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区司法局作出的审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处理。 

  十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规范性文件之间互相冲突的处理。 

  十三、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违反本制度,拒不执行审查处理意见的处理。

 

    相关政府文件: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东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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