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部门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我局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救济方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主要包括门户网站、办公场所显示屏、触摸屏、服务窗口等,公示的形式包括网站发布、纸质显示与宣传、电子显示与查询等,鼓励拓展“二维码扫一扫”、“执法公示APP”等新媒体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信息: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主体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执法人员清单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公示城市管理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流程,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编
制发布权责清单,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等。
(四)执法权限。公示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五)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示本部门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以及实施查封、扣押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着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
第七条 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依法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特别是救济权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执法文书中予以记录。
第八条 明示政务服务岗位信息。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许可条件、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以及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途径等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外应当一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执行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处罚决定日期等信息;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市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十一条 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隐去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肖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
(二)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隐去的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二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和政府文件为主要载体,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法信息应在以下载体予以公示: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及市城管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微信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传统媒体。主要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
(二)行政许可信息,在市政府网站、局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部门协同监管平台 吉林)、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吉林省)等网站平台公示;
(三)行政处罚信息,在市政府网站、局门户网站、“互联网+监管”行政执法系统、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吉林省)等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法制科部门按职责整理事前公开内容,报主管领导审核后,由信息中心按程序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
机关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四平市铁东区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大队、开发区环境监察支队、天桥利用服务中心、法制科按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产生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信息中心统一在政府网站、局门户网站公示,其他公示平台由各部门指定人员负责同步录入。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中,除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应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5年的,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公开满2年的,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八条 信息撤销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九条 信息更新机制。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十条 信息报送机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
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法制科审查、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发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由法制科、督查室共同负责对各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督促检查,通过实地核查、网络检测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将纳入年底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全局通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平市铁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