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改革工作的决定
各县(市)区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各市直、中省直部门:
根据《吉林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吉营商环境办〔2021)9号),市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市全面推行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改革。具体要求如下:
一、 全市除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等不确定被检查对象的检查执法外,无论是中省直部门还是市直部门,对市场主体开展的各级各类行政检查执法必须纳入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改革,做到检查部门全覆盖。
二、 依法核准行政检查人员执法资格证件,无论是使用部委证件的,还是使用省政府证件的,审查做到一个不落,对审查合格的行政检查人员信息,全部录入行政检查备案智能综合管理系统,真正做到检查人员全覆盖。
三、对标省对口部门做好本级检查事项认领和补充工作,行政检查必须按照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进行,清单之外无检查,真正做到检查事项全覆盖。
四、对各级各类检查对象进行核对,确保市场主体名录无遗漏,确保非市场主体的场所场地全部录入智能综合管理系统,真正做到检查对象全覆盖。
五、行政检查必须按照“事前报备、手机亮证、扫码迎检、事后评价”的行政检查新模式开展,检查前未进行系统备案的,市场主体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实际检查人员与备案系统中备案人员身份不符的,市场主体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实施备案系统中备案事项之外的检查,市场主体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检查结束后,市场主体有权通过“吉事办”对行政检查行为进行评价。
六、在被检查市场主体中广泛宣传,消除顾虑,全市33家行政检查职能部门的一把手要在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做出公开承诺,做到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应知尽知。
七、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执纪问责力度,主动出击,严肃查处事前不备案、刁难检查、随意处罚、“掐脖二”、“微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我市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改革工作扎实推进。
四平市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