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

governor
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3-03-28 15:03   来源: 铁东区人民政府

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四东政告〔2023〕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四平市2023年第6批次用地,使用四平市国有林总场国有土地0.8800公顷,规划用途为特殊用地。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被使用土地单位四平市国有林总场拟定了《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使用土地单位、面积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编号

使用土地单位

使用土地

 

(公顷)

区片综合地价

(万元/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1

四平市国有林总场

 

0.8800

60

60万元/公顷

 

 

0.8800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被使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三、被使用土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使用土地单位

土地补偿费(万元)

安置补助费(万元)

 

四平市国有林总场

52.8000

0

52.8000

  

52.8000

0

52.8000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用地单位负责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归四平市国有林总场所有。用地单位不负责人员安置。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五、被占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国有土地使用者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六、本公告发布后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七、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当地土地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5日   

 

  附件:

 

  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平市2023年第6批次用地,使用四平市国有林总场国有土地0.8800公顷,规划用途为特殊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被使用土地单位四平市国有林总场拟定了《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如下: 

  一、被征地单位、面积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编号

使用土地   单位

使用土地

 

(公顷)

区片综合地价

(万元/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1

四平市国有林总场

 

0.8800

60

60万元/公顷

 

 

0.8800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被使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被征地单位

土地补偿费(万元)

安置补助费(万元)

 

四平市国有林总场

52.8000

0

52.8000

  

52.8000

0

52.8000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用地单位负责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归四平市国有林总场所有。用地单位不负责人员安置。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五、被占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国有土地使用者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六、本方案通过后应在拟使用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七、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当地土地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办理补偿登记。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5日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