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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4-05-20 13:21   来源: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铁东分局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四东政告〔2024〕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四平市2024年第12批次用地,位于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塔子沟村、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河夹信子村范围内,规划用途为工矿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单位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房身村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单位、面积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编号

被征地单位

征地的

 

(公顷)

区片综合地价

(万元/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1

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塔子沟村

0.2294

90

18

72

水利及水利设施用地

0.6460

90

90

 

未利用地

1.1953

90

18

 

2

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河夹信子村

旱地

0.0037

90

18

72

 

2.0744

 

 

  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被征地单位

土地补偿费(万元)

安置补助费(万元)

 

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塔子沟村

83.7846

16.5168

100.3014

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河夹信子村

0.0666

0.2664

0.3330

 

83.8512

16.7832

100.6344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用地单位负责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行社有乡管。安置补助费由村民委员会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用地单位不负责人员安置。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五、被占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六、本公告发布后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七、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当地土地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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